城镇社会保险工作意见
各村,镇有关部门,各事业单位,镇属各公司:
为贯彻实施沪府发[]65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66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府发[]23号《关于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府发[]26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照土地处置、户籍转性、落实保障三者联动原则,结合本镇的具体情况,对新征地人员参加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规定
(一)基本社会保险以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22%,缴费年限为15年。
1、基本养老费用:缴费费率为17%;
2、基本医疗费用。缴费费率为5%。
(二)补充社会保险
以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缴费年限为15年。
1、补充养老费用:缴费费率为15%;
2、补充医疗费用:缴费费率为5%;
3、24个月生活补贴费。目前每月为423元。
因身体原因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加30%的生活补贴费24个月。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挂钩,随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作相应调整。
(四)医保费用用途
基本医疗费用用于大病、住院,补充医疗费用用于门、急诊。
(五)生活补贴费发放形式
24个月生活补贴费由区社保中心按月发放。
二、新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和医疗的原则
l、按照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原则,征用地单位承担的征用地费用应当首先用于落实社会保障,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的手续。
2、被征地人员由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为其办理《劳动手册》,并实行市场就业。
3、一次性缴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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