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淘汰劣势企业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建设绿色,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对加快淘汰劣势企业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实施原则和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发展优势企业、稳定均势企业、淘汰劣势企业”的标准,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企业自觉行动与政府的适当经济补贴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劣势企业的监控,加大对劣势企业的淘汰力度。通过淘汰劣势企业,逐步取消零星工业点,加快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通过改造劣势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通过清理劣势企业,节约资源,美化环境,促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劣势企业认定标准
凡生产产品产值能耗高、土地利用率低、环境破坏严重、安全隐患大以及生产能力和工艺落后的企业为劣势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一)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与之相配套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定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二)工业污染严重,“三废”排放经常不达标,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
(三)事故多发,安全隐患大,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企业;
(四)生产的产品属《工业产业导向及投资指南》中列入禁止类产品的企业;
(五)投资规模小、占地面积大、产出率低、与整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有突出矛盾的企业。
三、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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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