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导向性发展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区产业的“簇群式”发展,提升显示度,形成产业链,推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区政府决定对区域内生物制品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等导向性科技产业以及与这些产业直接相关的现代服务业实施政策聚焦,加强综合服务,以增强这些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一、工商服务
(一)凡登记材料齐全,符合企业设立条件,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二)企业设立或变更申请,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专项审批,且属区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可实施并联审批。
(三)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企业,注册资本可采用分期到位的办法;科技人员申请设立相关类企业的,可采取告知承诺的方法,免交非在职证明及有关的其它证明。
(四)鼓励企业以经过评估验资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注册登记。
(五)试行开辟工商登记“绿色通道”。凡不涉及法律、法规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办理简易变更登记时,只要材料齐全便可实行即时变更登记,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六)鼓励新办各类小型中介服务企业。除了申办公司制企业外,积极鼓励投资者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申办注册企业。
二、税收政策
(一)生产生物制品(主要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及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的企业,如是一般纳税人的,可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可分别持加盖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市技术市场开发认定专用章”或“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认定专用章”以及该管理办公室审定人印章的原始合同,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三)符合条件的相关类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现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其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计征所得税时可按实列支。
(四)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入驻的科技企业,经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有关规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五)关于相关类现代服务业:
1、对规模较小的中介服务机构(企业),除房产中介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按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等综合事务所中的投资者个人,如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按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国际货运等代理业务,在计征营业税时,允许扣除一定费用,仅就代理业务收入计征税款。
三、财政扶持
(一)对区域导向性科技产业发展的扶持
1、对从事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经营(不含单一经营)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6年的扶持。
2、对从事与生物制品相关的保健品、医疗、医疗器械、康复产品的生产经营(不含单一经营)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4年的扶持。
3、对注册在本区并经过认定的进行生物制品及保健品、医疗、医疗器械、康复产品经营和销售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2年的扶持。
4、对从事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及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6年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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