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把我县乡科级干部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解放、廉洁奉公、务实创新、开拓进取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县管干部任免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及中共保山地委办公室室发〔1999〕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意见。
干部选拔任用
第一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继续扩大民主,推进交流,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在选拔任用中坚持: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实行考察责任制,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和举荐干部责任制。
(一)严格标准,认真考察被考察对象的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文化水平、宗旨意识、工作作风、能力水平等方面,考察材料要客观公正,提出明确的拟任意见,并署名以示对考察材料负责。
(二)任何个人向党组织举荐干部必须负责地填写署名的推荐材料,不署名的推荐材料原则上不列入考察。
(三)若因考察或推荐失实,造成党组织用人严重失误,要追究考察人员、推荐人员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逐步推行“一推双考”、公开选拔干部制度。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地域、行业、身份的限制和论资排辈、求全责备、平衡照顾等陈旧观念的束缚,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公开选拔干部,实行干部竞争上岗。推行“一推双考”坚持以下程序:
(一)制定“一推双考”工作方案;
(二)公开招考职位及参考条件;
(三)公开报名、公开推荐;
(四)资格审查;
(五)命题考试;
(六)面试答辩或演讲答辩;
(七)组织考察;
(八)公布结果、进行公示;
(九)决定任命。
第四条全面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对选任干部的监督,对乡科级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
(未完,全文共2722字,当前显示84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