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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农村卫生机构的改革与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是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在县(市)区域范围内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社会化网络。

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从实际出发,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功能定位,综合利用农村各类医疗卫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县(市)人民政府要办好县级预防保健中心、医疗中心及卫生监督机构。县(市)预防保健中心主要由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院(所)组成。县(市)医疗中心主要由县(市)综合医院、中医院等医疗机构组成。

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情况,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每个建制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临近城镇、医疗资源较丰富的地方,乡(镇)卫生院要缩小医疗服务规模,主要承担预防保健服务等公共卫生工作。

村卫生室可以采取乡(镇)卫生院办、村民委员会办、乡村联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的数量和布局,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地域范围、交通状况以及群众需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要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在现有乡村卫生机构的基础上,组建规模适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承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诊断明确的常见病、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等任务。卫生院已转制的地区,政府可通过组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形式,承担农村预防保健服务等公共卫生职能。

民办医疗机构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社会资本、个人投资举办农村医疗机构,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和扶持农村民办医疗机构的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的卫生需求。鼓励和支持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到2010年,在全省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二、明确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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