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救助体系建设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推进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政府救助政策落实到位,社会救助资源整合到位,切实保障全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紧紧围绕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快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统筹协调、街道统一实施的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公平,使各阶层群众和谐相处。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由民政局牵头,整合全区资源,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缓解低收入群众的各种困难。
2.全区统筹,标准有别。要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建立体系完整、制度统一、覆盖全区的社会救助体系。要量力而行,在救助标准上体现家庭结构类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的差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3.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
4.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落实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就业的有效衔接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长效机制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规范的低保动态管理机制
切实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实现动态、规范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1.细化分类管理、分类救助制度。对于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区街低保经办机构应当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应加强重点核查,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民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低收入人员劳动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不同情况,合理区分不同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适度提高城市“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对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症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采用适当的调整系数,确定其救助标准。
2.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及时落实调整低保标准的有关政策。
3.建立救助对象收入审查制度。区街低保经办机构应当采取个人申报、跟踪消费、社区评议、行业评估等方法,认真做好家庭收入核查,及时掌握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确保救助渠道畅通。通过发扬社区民主、扩大居民参与,把好公示关、评议关、舆论关,运用居民群众的舆论力量,形成讲诚信、讲政策的救助氛围,化解基层矛盾。
4.建立低保对象协议管理制度。低保经办机构与低保对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约定双方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均应参加街道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实行考勤制、时间储备制、活动纪要制。
(二)不断完善专项救助政策,切实发挥综合解困效应
各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粮油帮困、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专项救助政策。
1.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缓解低收入群众的医疗困难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制度。
2.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杂费和教科书费减免政策,扶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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