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务员被辞退后的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促进公务员被辞退后再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
我市各级机关依照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辞退的公务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均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公务员被辞退后的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公务员被辞退后,原所在机关按照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于做出辞退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着方便本人,就近居住地的原则,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职业介绍中心、人才服务中心。被辞退的公务员应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未完,全文共982字,当前显示32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