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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集体权制度改革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为新时期林业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又一深刻变革,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30年前,中央作出了实行耕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战略决策,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30年后的今天,中央又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把林地承包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这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辟了农民就业增收的新空间,必将有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省有5996万亩集体林地,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1%。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对于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必将有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体制,有利于促进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管护,有效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范围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必须依法把集体林地使用权落实到农户。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要妥善处理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既要还权于民、让利于民,确保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多得利,又要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促进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既要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又要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经济利益。

三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是改革的主体,改革的政策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必须公开,改革的结果要让农民满意,真正体现大多数农民的意愿。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做到“依法、规范、有序”,确保改革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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