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图书馆管理工作意见(市)
一、《**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1.由政府举办的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的公共图书馆;
2.由政府举办的不属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但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其它系统图书馆;
3.其它机构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
二、对辖区内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置实施统筹规划的要求:
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的市、区(县)和街道(乡镇)图书馆,其设置规模(面积、藏书、阅览座位)按《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三、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其设置办法可根据不同条件采用不同方法:
1、当成人图书馆的建设达到标准后,应当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
2.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的条件尚未成熟的区、县,为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工作,应设置分馆性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或少儿图书室,由一名副馆长直接领导,在业务上独立开展工作。
四、公共图书馆的专业管理:
专业管理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业务标准的统一、技术规范的培训、现代化手段的管理、图书馆网络和学会(协会)的建设等。
五、设计方案的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应当在建设部门正式立项后,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报送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报送设计方案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1.设计方案的总体构想;
2.基本规模的说明;
3.整体布局的平面图;
4.工程进度计划;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六、馆舍面积的要求:
1.市级图书馆的面积参照文化部制定的“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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