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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委组织责任追究制的意见

为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和分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培训制、公示制、审查制、责任追究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发展党员培训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对发展对象必须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使他们系统学习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动机,坚定信念。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省直机关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工作,由省直工委组织部和省直党校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发放“培训证”。个别具备办班条件的厅局机关党委,经省直工委组织部、省直党校审定合格后,方可办班,其培训工作在省直工委组织部、省直党校的指导下进行,“培训证”由省直工委组织部、省直党校统一发放。

各厅局每年初上报发展对象的培训计划,由省直工委组织部、省直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分期培训。今后,凡没有获得“培训证”的,不得发展入党。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后,五年内没有发展入党的,如果继续要求入党,要重新安排培训学习。

二、试行发展党员公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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