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购买职业介绍代理人工作成果意见
为积极开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行动,提高培训就业率,帮助更多的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现就在本市培育和发展职业介绍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队伍,并对其工作成果实施政府购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代理人的申请条件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含高中),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的劳动者(市、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系统的工作人员除外)均可申请参加代理人工作。
二、代理人的申请手续
1、凡符合申请条件,希望从事职业介绍代理工作的劳动者,应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进行政审及面试审核。
2、经审核批准的劳动者,应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代理人培训合格证书。
3、代理人须挂靠一家区县职业介绍所开展工作,并与其签订职业介绍代理工作协议后,由该区县职业介绍所发给由市职业介绍中心统一印制、区县职业介绍所盖章的《**市职业介绍代理证》。
三、代理人的管理
1、代理人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委托开展相关业务,代理人属自由职业者性质。
2、一名代理人只能与一家区县职业介绍所签订职业介绍代理工作协议。
3、代理人凭《**市职业介绍代理证》及职业介绍代理工作协议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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