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企业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贯彻市政府根据新形势条件下重新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现就有关市外在沪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业技能鉴定
1、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合格,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以取得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共分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可到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市外在沪企业职工已经具备一定技能,也可以不参加培训,直接到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二、技术工人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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