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意见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公交车辆无障碍设施、信息无障碍设施等的建设和改造,将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予以落实。
二、关于实施日期
《办法》从**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㈠、从**年6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办法》规定配建无障碍设施;㈡、**年6月1日前已立项,但在8月1日后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项目审查和工程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将无障碍设施的配套方案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是否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是否执行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以及是否在工程概算中包括无障碍设施费用列入审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机构受委托审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将是否执行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要求作为审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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