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局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意见
为了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本市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策引导、源头减量、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集中处置为主的方式。
三、**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综合协调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明确适用的有关环境标准及其执行的监督。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承担其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责任。
五、新设置餐饮业单位应当在开业前15日内,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告知餐厨垃圾预产生量和具体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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