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征地制度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实施意见,现就本市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以下简称“征地留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的目的
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是指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核定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标,留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非农产业经营性开发,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股金分配,长期保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上的发展权和财产权,从而使被征地农民的收入真正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而“水涨船高”。
二、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的操作办法
(一)征地留用地的比例
实施征地留用地以村为单位,以**年起,将按规划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土地,原则上按5—10%的比例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区县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标准。征地留用地面积按比例确定后,可以实行一次规划选址,分期实施。规划面积确定后,具体实施面积应按每次实际征地面积比例配给指标,逐步实施。
按照“三个集中”要求,凡全村耕地按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可以按该村农用地5%左右的比例配给留用地指标,由乡镇帮助在经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中调剂。具体实施办法可由各区县制定。
(二)征地留用地的选址
(未完,全文共1684字,当前显示49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