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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区级储备粮(含食用油)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储备粮管理的职责

区级储备粮是指由区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我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一)区政府负责区级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制定下达区级储备粮计划,并根据本地粮食消费量及时调整相应的储备规模,确定储备品种和结构;落实收购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区粮食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收储资金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所需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三)*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粮食收储公司)是区级储备粮的主要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区级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负责区级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经批准委托代储企业的储备粮的存储、加工、销售、代储,成品粮委托代储等进行管理。

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根据本意见精神另行制定。

二、储备粮管理的要求

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区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在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同时,节约储存成本和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不得以区级储备粮以及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三、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一)区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区粮食生产和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下达;如需适当增加区级储备数量,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并报省粮食、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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