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有效推进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征地农民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仅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因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
在城市规划区外征地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所在地的镇(区)另行制定补偿安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为节约集约土地和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提倡、引导货币补偿和多层(复式)公寓楼方式安置,对被拆迁人选择中高层公寓楼作为安置房的给予奖励。
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除跨年度续拆、建项目及在现有村民集中住宅区内完善规划建设而外,不得再进行规划安排自拆自建,严格控制联排别墅安置。
第四条征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第五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调换安置房的建安造价,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基准价、优惠价支付价款。具体优惠条件由镇政府(区委会)根据本辖区的人口、面积等因素制定。
第六条符合撤组条件尚未撤组,且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土地安排进行安置房建设的,可在本镇(区)跨村组实施安置,也可以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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