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统计工作考核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管理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部门统计工作考核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考核对象
市级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统计调查项目的社会团体以及接受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的行业协会等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程度、部门综合统计职能的行使、统计人员的配备和业务培训、《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贯彻执行、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等。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及其相关的工作。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类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统计数据的报送以及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三、考核标准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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