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意见(市)
为加强我处村庄规划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江西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联合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我处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
村民建房是农民的一个主要民生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生态新区的功能定位和开发建设要求,未来数年间,我处农村将逐步呈梯次式依次得以开发。据此规划要求,一方面,应严格控制村民建房数量,防范建房泛滥;另一方面,因多方原因,在客观上致成部分村民住房紧张困难。目前,各地均出现少数村民私自搭建现象,其中有借机以图拆迁补偿的,但主要是住房困难户的违章建设。在过去的一年里,针对各种违章建设现象,*城管执法部门和办事处组织过多次违章建房专项清理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确令住房困难户怨声载道,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因此,只有当从制度上着手,建立健全辖区农村建房管理长效机制,才能真正规范村民建房秩序。
二、准予村民建房审批的原则和类型
(一)原则:
1、建新房必须拆旧房,原则上只同意在旧房址新建。
2、审批面积,新建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不得超过2层,加层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且仅限于加第2层。
3、新建选址不得占用耕地和影响村庄整体规划。
(二)类型
按照“从严控制、适当放开”要求,下列住房困难户可以提出建设申请:
1、无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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