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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税前管理工作意见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保证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加强税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

(一)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和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包括新产品(服务)研究开发、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新工艺研究开发

(二)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

(三)下列各项不属于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5、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二、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

本意见所指的研究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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