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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意见》(**政发〔20**〕26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劳动力实现向非农产业的大规模转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充分体现,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农民增收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维护城乡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我区属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欠发达县(区),农村劳动力约占劳动力总量的49%,除在外务工的2万余人外,每年大概还有2—3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常期在市区从事建筑、装修、维修、搬运、家政、钟点工等脏、苦、累工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管理、服务已经成为关系我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努力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一个平等、宽松的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更快发展。

二、实行城乡统筹就业,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中、省、市的相关要求,取消涉及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项目,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行业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劳动就业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和实行适用于城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统一的劳动管理及就业登记办法。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要严格执行省、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关于务工人员收费的有关规定。为务工人员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费,必须符合“自愿、有偿”的原则,坚决纠正和制止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公安、劳动保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的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流动人口婚育证等,除收取必要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管理、服务性收费。对符合迁转户口条件并提出申请者,公安机关要及时办理。

三、加强对农民工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农民工就业必须达到年满16周岁的法定就业年龄,具备一定劳动能力或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而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要到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登记,从事特种作业或技术工种的,必须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一)公安部门对农民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6号)规定,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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