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任免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和延伸县委全委会、常委会干部任免“票决制”精神与要求,完善和规范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高中层干部任免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深化我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结合实际,就乡镇和县直属单位中层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通过对中层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乡镇党委和县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在选人用人上的决策水平,扩大选人用人中的党内民主,防止选人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实行中层干部任免“票决制”,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更好地加强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改进党管干部方式,提高党管干部水平。
2、坚持德才兼备和群众公认原则。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选拔任用中层中干部要注重看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看干部的工作作风、看干部的工作实绩、看干部在群众中的公认度。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实行干部任免“票决制”,积极推动干部任免中的党内民主。坚持议决分离、先议后决,审议和表决要分开,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4、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在实施干部任免“票决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办事,严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既要注重干部制度改革的创新性,又要注重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严密性;既要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又要注意严肃党的纪律。
三、适用范围和条件
1、适用范围
(1)乡镇中层干部的轮岗、提任。
(2)县直属单位中层干部(包括基层站、所负责人等)的轮岗、提任。
2、适用条件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在3人以上(含3人)。
四、基本程序
(一)乡镇和县直属单位中层干部提任的,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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