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
为深化统计职称改革,完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适应形势发展对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统计专业特点和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一、申报对象
凡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合格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和省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其范围包括:
(一)制定统计调查方案、设计修订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法规制度、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填报汇总审核统计报表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工整理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四)各级统计部门中从事计算机应用、信息资料(刊物)编辑、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任职条件
(一)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
2、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具有丰富的统计业务知识
3、有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具有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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