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收入申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类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任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已经退(离)休又被聘用和已到退(离)休年龄而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由主管部门认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负责经营管理、党务、工会等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职级以上(含副厂长、副经理职级)的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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