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会保险实施意见(市)
为了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根据《*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实施〈*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二)》(沪镇保办发[2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符合条件的被使用土地人员、退还承包土地人员参加镇保的有关问题,特制定补充意见
(四)。
一、参保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区农村被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中涉及1999年土地延包确权后的人员,或自愿退还承包土地的人员,如使用土地单位,或收回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具备经济支付能力的,均可为其按《暂行办法》落实镇保或养老保障,办理户籍转性手续,并相应变更或交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原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土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土地使用单位提出土地使用改征用的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原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土地,暂时不被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的,如土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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