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意见
农村义务教育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先后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等,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落实好省、市关于税费改革的政策,把农村税费改革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机结合起来,建设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体制,确保投入,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落实基础教育优先并适度超前的发展地位,把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中之重,坚持农村义务教育全面均衡协调发展原则,坚持普及与提高、规模与效益、精简与高效相结合原则,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以创建教育强区为新的起点,不断推进我区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快速协调地向高水平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适应高质量高标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要求,在强化区级人民政府对统筹义务教育发展方面的职责的同时,明确乡(镇)职责,完善“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区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省级农村义务教育各项配套经费落实到位,不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全面推进农村中小学学校布局调整,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努力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在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争取在全市率先实现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目标。
三、内容措施
(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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