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教育人才管理意见
为加快优秀教育人才培养,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充分发挥优秀教育人才在教育教学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特制定《*区优秀教育人才目标管理实施意见》
一、目标管理的对象
被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命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各级名师、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
二、目标管理的内容
列入目标管理的对象须根据我区教育教学的实际,结合自己的专业和特长,在目标管理期间,确定一个或数个科研课题。科研课题由本人自选,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区教体局备案。
三、目标管理的考核
1、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先由被考核对象做好工作总结,将目标管理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区教体局做出书面汇报,然后由区教体局组织考核。区教体局根据目标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出色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并享受优秀教育人才的相关待遇;对未完成工作又缺乏发展潜力,或本人自愿放弃参与目标管理的,则不再列入目标管理范围,也不再享受优秀教育人才的有关待遇。
2、由区教研室建立优秀教育人才业务档案。
3、调离*区或教育系统的,相关荣誉称号及奖励待遇自行取消。
四、优秀教育人才的职责
1、市级名师履行的职责
参照*市中小学名师管理办法执行。
2、拔尖人才履行的职责
参照市、区两级拔尖人才管理办法执行。
3、区级名师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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