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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建设我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和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产业)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由产学研联合组建,从事产业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的企业法人实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和功能:

(一)根据本产业发展的需求,开展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培育增强本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

(二)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研究,形成本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及技术系统集成能力;

(三)利用工程中心技术优势,开展重大引进技术及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本领域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四)以产学研联合为手段,促进产业技术的转移和扩散,为产业发展提供先进成熟的产品、技术、工艺装备及设计服务,提高本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

(五)完善研发实验基础条件建设,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条件和咨询服务,形成本行业的多方位技术服务能力;

(六)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增强本领域技术竞争能力;

(七)为产业发展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人才,形成本领域高素质人才的培养能力

第四条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中心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修订)有关工程中心的政策办法,负责工程中心的审批、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工程中心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等规划,定期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及有关申报要求。

第六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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