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业产权改革意见
为进一步调整和理顺集体林经营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造林步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我县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机制为目标,动员和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加快绿化步伐,促进林业发展,为建设绿色迁西、生态迁西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2、坚持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以多种形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利。凡将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的原则。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防止由于政策多变和管理不到位,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和森林资源的破坏。
4、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决策,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自主选择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制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改革过程中要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村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必须经具有表决权的全体村民民主表决,签字同意率在2/3以上并经乡镇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
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重点和目标
(三)范围和重点。本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宜林地。已划定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暂不列入改革范围。权属存在争议的,由各乡镇政府按照《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当事人通过协商、行政处理、司法裁决等办法明确权属后再列入改革范围;提倡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权属争议。
(四)改革的目标。利用2006年一年的时间,在完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的基础上,通过改革,进一步明晰集体林的产权,完成林权登记发证,落实林业政策,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
三、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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