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不断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全省仍有近50%的林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我省造林绿化速度和森林三大效益的发挥。为了进一步调整和理顺集体林经营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绿化步伐,促进林业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机制为目标,动员和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加快绿化河北步伐,促进林业发展,为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坚持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以多种形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凡将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的原则。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防止由于政策多变和管理不到位,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和森林资源的破坏。
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决策,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自主选择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制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改革过程中要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让利于民,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调整现行林业投资和税费政策,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重点和目标
(三)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重点。本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宜林地。已划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暂不列入改革范围。权属存在争议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措施,组织和督促当事人通过协商、行政处理、司法裁决等办法解决争议,争议解决后再列入改革范围。
(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从2006年起,利用3年时间,在完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的基础上,通过改革,进一步明晰集体林的产权,完成林权登记发证,落实林业政策,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具体实施分两步走:第一步,2006年,每市至少确定一个试点县(市、区)先行试点,探索方法,总结经验。第二步,2007—2008年,全面开展并完成新一轮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三、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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