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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贫困生工作意见

为保障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暂行办法》(冀教财[20*]3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下达20*年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的通知》(冀财教[20*]5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资助对象和责任

1、资助对象为全市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殊教育、职业初中学生,下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财政供养人口家庭的学生,不得纳入“两免一补”资助范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申请资助,但在排序时应本着品学兼优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学生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2、资助贫困生工作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构成。中央提供贫困生免教科书费用;市、县(区)两级承担贫困生杂费,免杂费以市级为主,市负担比例(根据各县区可用财力凡人均可用财力超过2万元的,市负担60%,不足2万元的市负担70%,余下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补助贫困生寄宿学生生活费由县负担。20*年资助面积达到贫困生的35%,2006年资助面积达到贫困生的70%,到2007年基本实现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享受免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目标。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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