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教育费征收工作意见
为规范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保障我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征收依据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计征办法的通知》(沪办[19*]62号)和《关于改进本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征的补充通知》(沪教计[19*]*号、沪财行[19*]179号),以及区政府《关于调整“以工补农”、“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专项资金征收办法的通知》(金府[20*]33号)的有关规定征收。
二、征收范围、计征率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范围、计征率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滞纳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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