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资金监管实施意见
财政性资金和*公共资金监管,关系经济*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加强财政性资金和*公共资金监管,是政府全面履行*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责任。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性资金和*公共资金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监管的范围和目的
本意见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税收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
本意见所指的*公共资金,包括。*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
本意见所指的资金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对财政性资金和*公共资金的收支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
本意见所指经办机构,是指负责财政性资金和*公共资金收缴或归集、支付等工作的具体操作部门。
对财政性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监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循“依法管理、规范运作、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决策、执行、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切实保障资金管理的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的重要环节
(一)加强账户设置管理
各经办机构新设、变更、撤销账户,应当严格实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开户银行核准的制度。经批准新设、变更、撤销的账户,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选择新设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安全、权责一致、周到服务、正常孳息”的原则,参照招投标方式慎重确定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银行,并签订代理合约,明确代理责任。
(二)加强收缴或者归集管理
各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收缴或者归集资金,并按照规定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特定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使用票据,并对票据领取、使用、结存等情况登记备案,实行定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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