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会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以及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解决失水渔民等三类人员参加“镇保”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失水渔民等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现将失水渔民等参加镇保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区范围内20*年*月*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具有“社(人民公社,下同)统销”户籍的现渔业村组人员、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
二、身份确认
“社统销”户籍的渔业村组人员身份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确认。
三、参保规定
(一)凡符合参保条件的渔业村组人员、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按照《*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再按办理时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费补贴,进入补充社会保险后纳入镇保。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渔业村组人员、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中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按照《*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未达到镇保退休年龄前的生活费,按办理时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缴纳,进入补充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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