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加速推进*县磁电产业发展,增强磁电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磁电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吸引更多的磁电企业来庐投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磁性材料生产加工类和磁电产品制造类的外资企业、内联企业。外资企业是指外国客商以及侨胞、台胞、港澳同胞在*县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内联企业是指县外国内客商在*县的直接投资项目。县磁电产业园是指县经济开发区划定区域和石头磁电工业集中区。
第二条本县磁电企业新建、技改、扩建工程,在同一年度内累计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财税奖励
第三条增值税
(一)新办的磁电类外资企业、内联企业所纳增值税(含出口企业免、抵部分)前五年按县留成部分60%奖励,第六年奖励50%,以后逐年递减10%奖励幅度。
(二)磁电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自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经财政、税务机关核实后,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
第四条营业税
对新办的从事磁电产业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年纳营业税额在20万元以上,六年内按其所纳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分段予以奖励,标准为:2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30%;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40%;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50%。经国家或省政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磁电产业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
(一)对新落户县磁电产业园且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磁电类内联企业,前5年按县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第6年至第10年分别按县留成部分的60%、50%、40%、30%、2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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