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生动物防疫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促进全市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和《吉林省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对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促进水产养殖生产健康发展、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为目标,制定和采用科学、简便、高效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和标准方法,有效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在我市的发生和流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全市人民提供丰富、健康、安全的水生动物产品。
二、工作职责
(一)市水利局是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与病害防治中心、*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是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日常工作。
(二)市工商、卫生、交通、商贸、质检及航空、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并做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三、生产质量管理
(一)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殖许可证。
(二)渔业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三)水产苗种在出售、投放前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出售苗种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投入经国家许可的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水产养殖生产和用药记录应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二年以上。禁止伪造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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