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意见
一、审批条件:
1、已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已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有关资料齐全;
2、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3、符合所在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无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响我县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
5、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6、项目选址、选线不在“禁批”和“限批”的范围之内;
7、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二、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设立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报材料一览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土地利用文件、厂区平面布置图等有关资料;
2、环保部门核实资料,到现场勘察,根据审批权限,确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3、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评价大纲和报告书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4、根据审批权限,依据环保法律、法规,作出审批意见(有污染物排放的,还须向总量办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
三、审批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3、环境影响报告书,*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生产的,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向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待试运行批复后方可正式投入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内向环保局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文件受理凭证。
1、申请验收须提交材料:
(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环境保护设施执行情况报告;
(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3、环保局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后,*个工作日完成验收。
环境信访受理程序
(一)环境信访受理部门
*县环境保护局法规信访科。(电话。5607095)
(二)环境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提出以下环境信访事项:
1、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信访人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2、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对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
(三)环境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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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