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49号)精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是当前加强民生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宏伟目标的重要基础和保证,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我市自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各县(市)区政府加大措施,狠抓落实,不断扩大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农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还存在应保未保、救助面窄、救助水平低、资金投入不足、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进力度,把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今年上半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重新对农村困难居民进行复核认定,年底前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农村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从20*年开始,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当地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把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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