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市市属劣势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退出市场的步伐,规范企业破产和职工安置工作,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协调、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破产清算组应在为职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后,将破产裁定书以及截止破产裁定之月的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人数、缴纳(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备案,并提供职工分流安置意见。拖欠社会保险金的破产企业,破产时先将按规定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欠费部分一次性补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补足的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及时做好记录,并计
算相应的交费年限。
企业破产清算组在公告破产后7日内,把缴纳失业保险金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在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
及时为前来登记的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按最高期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破产企业在资产变现后,确无力清偿欠费的,由破产清算组持企业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除按规定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外的欠费额。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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