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局医疗废物实施意见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阻断各类传染性疾病的末端传播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我市辖区内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集中处置的范围
我市辖区内的医疗废物。包括各医疗单位临床废物,生物培养、动物实验残余物,化验检验残余物,传染性废物(包括发热门诊、隔离病区产生的医疗、生活垃圾),医疗废水处理污泥,医用药品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含中药类废物),过期或报废的药品(物)等。
二、集中处置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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