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24号)和县[2007]4号文件的精神,现结合我乡实际,就全乡农村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目标任务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增强农民健康保健意识,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和抗大病风险的能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健康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保护劳动生产力。2007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的农民人数占农业人口的90%以上,2008年*到95%,2009年力争覆盖全乡农业人口。
(三)原则
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农民自愿,互助共济,以县为单位统筹,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保障适度;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二、组织机构职责
(一)领导机构。成立*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乡长任主任,分管副乡长任副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乡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调度、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
(二)经办机构。成立*乡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合办”)为全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我乡参合农民的登记,参合费用的收取及《合作医疗证》的发放等工作。
(三)监督机构。乡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乡纪委委员组成,负责本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对象
凡本乡农村户籍人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均属于参合对象,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
四、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一)基金的筹集
1、基金的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集体扶持和社会捐助等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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