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购销改革工作意见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各地粮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布局和结构还不合理,历史包袱较重,企业经营机制不活,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不适应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因此,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继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更好地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一、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实现粮食产业化经营,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原则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在企业改革中,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二、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四)规范处理历史财务挂帐。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经省级人民政府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消化本金和支付利息。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帐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
(五)分步处理“老库存”粮食。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符合储备标准的要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排,分步分批销售。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补贴。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部分粮食主产区确因库存粮食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价差亏损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年归还。
(六)做好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各种非主业和闲置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积极扶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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