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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改革发展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关注农民群众健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认真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大了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投入,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职工工资得到全额保障,房屋建设、设备配置基本到位,使我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前三年实现全覆盖。2008年,农民参合率达到92%,报销费用从2005年平均530.7元提高到1106.2元,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步缓解。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和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农村卫生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城乡卫生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全市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农村医疗保障体制和农村卫生投入机制基本建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综合管理水平有效提高;以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基本完成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强,素质明显提高;农村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药品虚高定价得到有效遏制;农村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群众健康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加快村级卫生组织建设发展

3.科学规划,及时完成村卫生室的设置。各县市区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规划、布点及登记工作。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立一个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集体办,也可由具备从业资格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或其它社会力量办。村卫生室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面积、服务人口、交通条件等,合理布局,以方便群众、有效利用。

4.严格标准,依法规范村卫生室建设。各县市区应在201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建设,建设标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建设标准化示范村卫生室的通知》要求执行。村卫生室应做到诊察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得少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业务用房面积应相应提高。对业务用房未达标的进行改扩建或新建,要充分利用其它村级空闲场所(如闲置的小学等)进行改造。对达到建设标准、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省、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以县为单位省政府每个村卫生室平均补助1万元,市政府给每个村卫生室平均补助1000元。各县市区力争拿出不低于市级标准,给予村卫生室建设一定的补助和奖励。鼓励支持吸纳社会其它资金投向村卫生室建设。

5.依法准入,严格村卫生室人员资质。乡村医生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助理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医德良好,能够热心为群众服务。各县市区要及时充实乡村医生队伍,优化学历、年龄结构。对有设置规划、无合格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允许具备资质的异地人员从业。鼓励县、乡退休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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