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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工作意见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和就业培训计划,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2、统一制度,方便衔接。全市建立统一的被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别于城镇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又能与城镇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具体实施中,区分情况,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被征地农民为社会保障重点,统筹考虑,分类实行保障。

二、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我市城镇规划区内,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需要经有土地征收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年满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已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市)或出国(境)定居的;服刑期内的。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要纳入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有效使用培训和就业资金,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合适的就业培训机会,帮助他们取得职业资格认证,从而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督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全市职业培训范畴,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险

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订:

1、新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统一确定为260元/月。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6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扣缴。政府补助4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财政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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