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实施意见
关于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双柏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一)外来投资者是指到我县投资的县外及国外、港、澳、台企业及个人、其它经济组织的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外,前来投资的投资行业和领域、企业设立的条件、地域及持股比例、企业经营投资方式、生产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经营年限和投资规模不受限制。
(二)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支持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欢迎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县的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bot、tot融资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采用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投资建设,鼓励在县内进行成片土地开发。
(三)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县内五大重点产业(粮烟产业、畜牧及畜产品加工业、绿色食品加工业、林(果)业及加工、水电能源)、天然药业、特色旅游等产业;鼓励投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嫁接和第三产业;鼓励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和外经贸等行业。
(四)降低企业设立成本。外来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确认后计价入股;外来投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只须到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对外来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
(五)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出口经营标准的,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即可,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上,与县内企业同等对待。
二、优惠政策
(六)增值税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个体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未达到规定增值税征税起征
点的,免收增值税。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其中,属于民贸企业性质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退税率办理退税;属工业生产企业性质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免、抵、退税政策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按政策规定给予享受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政策。
(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凡在我县行政辖区内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未完,全文共3922字,当前显示120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