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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全县积极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县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在2007年至2009年三年试行期内,各乡镇(含开发区,下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户参保面每年确保达到50%以上,力争达到80%。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县范围内具有XX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含撤村建居社区的非农业户),并以2006年12月31日户籍为基数。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幢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按照《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执行。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试行)》,界定责任范围,按约定标准赔偿。

(三)保费标准。按照风险系数,我县属省划归的二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县财政补助4元。

(四)赔付标准。根据省定标准,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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