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9]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农民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民工是我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推进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的迫切要求,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把农民工问题作为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性问题摆上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我市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经济、政治、社会等各项合法权益仍难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这不仅有碍社会公平与正义,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解决好农民工面临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我市正在全力建设“产业集聚强劲、配套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湄洲湾港口城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会长期存在。我们必须站在加快发展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部署要求,从莆田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平安莆田、和谐莆田建设。
二、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其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
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严厉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级各部门都要继续加大农民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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