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科技大会和市委八届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冀政[20*]54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指导意见。
一、提高全社会科技投入水平
(一)努力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支撑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力争到2010年全市平均达到1.5%,到2020年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强化企业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十一五”期间,大中型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1.5%以上,拥有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各类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若低于规定比例,应将低于部分进行计提,并单独列支,作为下年度技术开发费用滚动使用。企业在申请市级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税费减免、申请政府其他拨款、信用担保时须如实提供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作为技术开发费提取比例的证明,未按要求足额提取技术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享受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不能申请和获得科技经费对其科研项目的支持、不能获得政府的其它拨款和信用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相应资质及优惠政策。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激励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由企业自行申报抵扣,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统计表》,作为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账,装入纳税人档案进行管理。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由企业自行申报在所得税前扣除。年末汇算清缴时填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明细表》,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装入纳税人档案进行管理。
(三)加强金融和资本市场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对国家、省及市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政策性银行探索向投资机构提供软贷款的方式,由投资机构以股权形式直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对市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利用专项资金补助、贴息、担保等方式,鼓励商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整合、扩大担保资本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元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各类担保机构在本市担保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担保额累计超过该机构担保总额70%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加强培育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上市创造条件。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未完,全文共9073字,当前显示146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