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2009]36号)、《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州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09]16号)文件精神,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实行公开。
(二)诚实守信原则。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
(三)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工作方式与实际效果的统一,防止形式主义。应当公开的事项必须做到及时公开。
(四)服务社会原则。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通过政务公开更好地服务社会。
(五)公正公平原则。凡公开的政务事项,在范围、对象、时间上必须做到共知、共享,防止因政务信息不对称使少数人从中谋取私利。
(六)有利监督原则。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上,要便于人民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工作目标推进政务公开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措施结合起来,必须使政务公开
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努力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四、实施范围全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广播电视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行业也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五、实施内容各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必须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十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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