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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0号),加强农村地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指导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全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全程指导用人单位,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法律宣传,强化法律意识。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重点,全面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劳动保障网站,利用宣传栏、展牌、短信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月、周、日活动,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普法宣传格局,全面增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扩大劳动保障法律的社会影响,营建用人单位知法、用法、守法,自觉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氛围。

(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调查,摸清现状和底数,帮助用人单位建章立制,依法制订有关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假培训、劳动安全、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和公示后实施。

用人单位必须实行用工核查登记制度,招用人员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录用登记和核查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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